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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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咚······」
  
  伴随着一声法槌敲响的声音。
  
  第二轮的摹拟庭审正式拉开序幕。
  
  「请公诉人先发言。」
  
  审判长扫了眼下方众人,缓缓开口。
  
  其余几个审判员则是对视了一眼。
  
  开始认真观察本次庭审中双方的发挥和表现。
  
  这个案子颇为特殊。
  
  循环往复,牵扯了数人。
  
  张三,李四,王五,赵六。
  
  其中包含了职务类犯罪,渎职类犯罪,拖欠类犯罪等等
  
  「审判长,各位审判员。」
  
  公诉席上。
  
  来自柳州的律师深吸了一口气,主动上前一步:「我方接到举报,现已查明,张三向某公安机关的局长王五行贿二十万,试图打通关系,逼迫某校校长李四支付工程款。」
  
  「后王五向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打电话,并且支付了后者十万元,后者帮忙解决了工程款的支付问题。
  
  「在此过程中,张三行贿二十万,构成了行贿罪,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,缓期两年执行。」
  
  「王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收受贿赂,且介绍赵六一同受贿,帮助疏通关系,构成了受贿罪、介绍行贿罪,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。」
  
  「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收受贿赂,谋取不当利益,构成了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,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。」
  
  「李四拖欠工程款,且······」
  
  来自柳州的律师昂首挺胸,朗声开口。将他们研究出来的量刑建议说了出来。
  
  根据刑法。
  
  对犯行贿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
  
 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,情节严重的,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  
  情节特别严重的,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  
  张三的行为并不不算严重。
  
  也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,因此量刑建议是一年,缓期执行。
  
  之所以不判处实刑。
  
  是因为张三的行为严格来说,尚属于合理范畴。
  
  毕竟······
  
  他是为了要回工程款,法律上是值得支持的。但他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,就属于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。
  
  应当予以打击。
  
  而在刑法中。
  
  受贿罪的量刑又有所不同,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  
 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  
 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  
  数额特别巨大,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  
  这个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。
  
  但没贪个几千上万亿,通常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。
  
  而公安机关的某局长王五收了二十万,但却将十万给了赵六。
  
 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判定问题。
  
  王五是收了二十万,还是收了十万。
  
  因为······
  
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「数额较大」的标准是三万以上,二十万以下。
  
  而二十万以上,则属于「数额巨大」。
  
  二十万以上,自然包括了二十万。
  
  数额较大的量刑,是三年以下。
  
  数额巨大的量刑,是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。
  
  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。
  
  这也是许多年轻的律师容易犯的错误。
  
  受贿罪是根据受贿人的实际所得利益来定的,转手的利益并不能算作实际所得。
  
  因此。
  
  王五只能算作受贿十万,不能以二十万论处。
  
  向·······
  
  王五还存在另一个行为,即介绍贿赂罪。他将钱给了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,对方收下了十万元。
  
  刑法规定,行为人犯介绍贿赂罪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  
  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形式。
  
  一种是介绍受贿罪,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,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,居间介绍,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,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。
  
  另一种则是介绍行贿罪,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,为其物色行贿对象,疏通行贿渠道,引荐受贿人,转达行贿的信息,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,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。
  
  显然。
  
  王五的行为构成的是介绍行贿罪。
  
  他接受了张三的委托,给了赵六十万块钱,疏通行贿渠道,传达了张三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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